曝光丨西宁又有12家宾馆旅店上黑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8-21 13:45:23

  为进一步强化对辖区治安旅店行业的管控力度,着力提升对辖区社会面治安的整体防控效能,城西分局治安部门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辖区旅店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店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是否按规定一人一证,是否存在不如实上传等违反“实名、实情、实数、实时”四实登记制度的要求等。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各属地派出所要督促黑榜单位尽快整改检查,强化阵地控制,对辖区小型微型宾馆开展清查,并组织相关行业业主开展培训工作,促进城西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落实旅馆经营者治安责任制。对发生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混乱的旅馆,要挂牌警告,限期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督促其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